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,要以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建設,抓緊把已有的成功做法上升為法規(guī)制度,既防“冷漠病”又不“養(yǎng)懶漢”。毫無疑問,在中國社會救助制度建設進程中,這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項重大決策。
社會救助、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,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三個基本支柱。自1999年國務院頒布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》以來,我國先后建立起了城鄉(xiāng)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、城鄉(xiāng)醫(yī)療救助制度、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、高齡津貼制度、災害救助制度、五保供養(yǎng)制度、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制度等,僅城鄉(xiāng)低保和五保制度覆蓋的貧困人口就超過了8000萬人。如果再看中央和地方社會救助與自然災害救濟費的財政預算增幅,據2013中國民政統(tǒng)計年鑒,已經從十多年前的幾十億元增加到了2012年的2029.5億元,增幅驚人。與此同時,十多年來,慈善事業(yè)的社會捐贈也從每年幾十億元增加到了每年上千億元左右。不可否認,社會救助方面取得的成就是我們社會保持和諧穩(wěn)定的重要因素。
但也必須看到,我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建設最大的缺陷,是沒有一部社會救助法,也沒有一部慈善法。不久前,安徽某地以“對其他人不公平”為由,叫停網友對3戶困難病人的募捐行為,讓人大呼荒唐。這雖是一個特殊事件,但也和社會救助的立法缺位有一定關系。許多國家的經驗證明,社會救助法和慈善法,一個規(guī)范政府行為,一個動員并規(guī)范社會力量參加救助,具有重要的制度性保障功能。尤其在我國頒布社會保險法以后,社會救助立法缺失帶來的問題日益突出,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之間的銜接缺乏法治保障。
由于制度缺失,包括大病救助在內的許多社會救助在全國還存在很大不平衡,不少地方貧困救助面偏窄,有些地方下達貧困救助指標,控制人數。此外,由于缺乏法律規(guī)定,整個社會對救助政策也難以有統(tǒng)一認識,有人片面理解“輸血救助”,也有人過分強調“造血功能”和“不養(yǎng)懶漢”原則,對本該實施的緊迫救助漠然處之。而慈善缺乏立法,也難以規(guī)范捐贈行為。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以法治方式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建設,必將大大加快社會救助的立法進程。更為關鍵的是,社會救助的法治化,將促成社會救助行為從行政主導到權利主導轉型,使公民能夠通過規(guī)范的法律保障得到救助,政府的救助行為也會得到系統(tǒng)規(guī)范。
社會救助制度的法治化,也會對公益慈善事業(yè)產生較大促進。根據不少國家的經驗,公益慈善事業(yè)既包含款物的捐贈,也有志愿服務,還有大量的專職社會服務人員。如果能夠通過社會救助立法開發(fā)這一豐富資源,我國的很多社會問題都會得到較為妥善的解決,社會建設水平也會得到較大提升。
社會救助制度的法治化,既是政治過程,也是社會發(fā)育的過程,既需要各級政府總結多方面的經驗,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行政管理機制和預算管理辦法,更需要社會與政府之間的積極互動,促成我國法治型城鄉(xiāng)社會救助體系盡快確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