路遇飛車搶奪,毅然駕車追擊,沒想到將一名劫匪撞成重傷醫(yī)治無效死亡,并造成無辜路人受傷及財產損失。湛江吳川市男子凌華坤的行為被認定為見義勇為,并獲獎5萬元,但自家損失和賠償別人已超過9萬元。廣東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,見義勇為的風險應由政府全額買單。
在近期道德事件頻發(fā)的背景下,這一個案再度呈現(xiàn)出見義勇為的困境。法治社會里,見義勇為行為本身也可能給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造成損失,對此法律應當如何評判,如何合理分配其中的責任歸屬,既關乎個案中公民合法權利的維護,也關系到整個社會道德風尚的培育。
面對見義勇為可能引發(fā)的權益糾紛和社會風險,法律首先應當確立“好心人免責”規(guī)則,對一些“好心辦壞事”的見義勇為行為,從法律上免除其后顧之憂,這可能是法律所能扶助道德的最佳方式了。例如生活中,見義勇為者由于專業(yè)缺陷出現(xiàn)施救不當,因為不可抗力導致他人受損,或因難以避免的疏忽致第三方損害等。在上述情況中,免除其法律責任是法律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的必然要求。
同時,法律對于客觀上因見義勇為造成的損害又不能視而不見,還必須尋求妥善的權益救濟通道,通過向行兇者追責、設立見義勇為扶助基金、政府買單等形式,化解權益糾紛風險。其中,法律尤須確立行兇者對見義勇為損害的責任認定規(guī)則,將部分風險轉移給始作俑者,其余的賠償責任,就需要政府部門積極作為,用公權力化解公民個體的道德困境。
當然,對見義勇為者必要的免責,不意味著其完全超出法律責任體系之外,法律還應對免責條款進行必要的限定。即便具備道德上的正當性,善行本身亦須恪守基本的法律規(guī)則。這提醒我們在見義勇為時,也需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,遵守比例原則,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害。這樣說或許和要求見義勇為者注意收集證據(jù)一樣,落入公眾質疑的窠臼。但是,如果法律認可所有見義勇為都無需承擔任何責任,那么又將導致另一個極端:誰能保證沒有人會以見義勇為的名義作惡?無條件免責會不會為一些違法者故意實施侵權乃至犯罪提供借口?
由此,面對見義勇為出現(xiàn)的諸多困境,保護性立法在均衡利益的基礎上,應著力建立公平的責任分擔機制,厘清施救者承擔責任的具體規(guī)則,將集中于見義勇為者的法律風險,由行政組織或社會力量予以分解,以確保見義勇為者不至于流血又流淚,從而找到一個最佳的化解見義勇為風險的法治化方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