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醉駕”再次成為公眾熱議的話題,前次是因“醉駕入刑”,此番則是“公務員醉駕將開除公職黨籍”。即將于下月實施的《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對醉駕的處罰,其實涉及諸多層面,包括入伍、就業(yè)、升職及從業(yè)限制,還有“污點印記”影響出國移民等,但媒體和輿論的興奮點聚焦于“公務員醉駕”上。
因為貪杯駕車,丟了“金飯碗”,這于公務員當然“后果很嚴重”。放在“國考”持續(xù)高燒不退,千百萬人擠破頭也難求一職的現(xiàn)實中,這種“舍棄”甚至有點“悲壯”。于是,有人抱幾分不平:這種處罰,對公務員是否太嚴厲、苛刻、過重?
當今世界,醉駕催生的“馬路殺手”已成社會公害。所以,治理醉駕各國皆不遺余力,罰款、吊照、蹲大牢,這是常規(guī),更有“同乘罪”、“酒水提供罪”等,有的還夫妻同坐監(jiān),罰醉駕者參觀停尸房等。可謂奇招迭出,但總的原則都是日趨嚴苛,有的國家甚至將醉駕以“蓄意謀殺”定罪。此種語境下,斷無為公務員“網開一面”之理。恰恰相反,在許多國家,公務員的道德操守要求較普通公民為高,一旦染有醉駕“污點”,公職前途肯定玩完。
如果說,前次刑法修正案討論,關于對公務員如何處罰尚存爭論的話,那么,“醉駕入刑”的定讞也讓這一爭論塵埃落定。這是因為,公務員法明文規(guī)定,受到刑事處罰的公務員需開除公職。因此,公務員醉駕將開除公職,在法律意義上并無創(chuàng)新,充其量只是“重申”,更非“罪加一等”。
公務員是法律法規(guī)和國家政令的執(zhí)行者,他們在法紀記錄上理應有“潔癖”的自覺,任何違反法紀之事,皆不可為不能為。而且,公務員醉駕開除公職,也在情理之中。怕只怕,法已彰明,若執(zhí)行蒼白,便成了“稻草人”。在人情社會,為一口小酒,判入監(jiān),奪人“金飯碗”,絕非易事。所以,入刑也好,革除公職也罷,喊得再響,關鍵還看后續(xù)的執(zhí)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