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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法干警備考資料:法制史筆記(6)
http://3269787.com       2012-08-20      來源:浙江公務員考試網(wǎng)
【字體: 】 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

  秦漢、魏晉時期的法律


  (一)秦代的罪名與刑罰


  秦代刑罰中有一些需要注意,如徒刑,羞辱刑,經(jīng)濟刑??偟膩碚f,秦代刑罰是在奴隸制五刑(黥、劓、刖、宮、大辟)的基礎上加以擴充發(fā)展起來的。


  (二)秦代刑罰適用原則


  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以身高為標準,六尺五寸為成年人,低于此身高的為未成年人,一般不負刑事責任。


  (三)文、景帝廢肉刑


  直接起因是緹縈上書。


  文帝改革: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,劓刑改為笞三百,把砍左腳改為笞五百,砍右腳改為棄市。


  景帝改革:將原來的笞三百改為笞二百,原來的笞五百減為三百,并且頒布了《箠令》,規(guī)定了笞杖的尺寸規(guī)格,削平竹節(jié),行刑時不得換人。


  文景帝廢肉刑雖然不夠徹底,但減輕了刑罰的嚴酷性,結束了奴隸制的肉刑制度,為封建制刑罰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礎。


  (四)漢律儒家化


  “上請”制度和親屬相容隱就是儒家化的重要表現(xiàn)。上請即通過請示皇帝,給犯罪的官吏、貴族以某些優(yōu)待。一定級別的官吏、貴族犯罪,司法機關判決后不可直接執(zhí)行,還必須上請皇帝裁奪。


  親屬相容隱,即親親得相首匿,一定范圍的親屬間相互隱匿犯罪不負刑事責任。原則上卑幼首匿尊長的犯罪行為,不追究刑事責任;對于尊長首匿卑幼,如果所首匿的是一般犯罪也不必追究,如果首匿的是死罪,則上請廷尉或者皇帝,由他們定奪是否追究首匿者的刑事責任。


  (五)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律的發(fā)展變化


  首先,法典結構體例的變化?!段郝伞肪喠藵h律的篇目,只有18篇,并且將《法經(jīng)》中的“具律”改為“刑名”置于律首?!稌x律》即《泰始律》,繼續(xù)精簡法律條文,在“刑名”后增加了“法例”,豐富了刑法總則的內容,律學家張斐、杜預逐條加以注釋,這些注釋經(jīng)皇帝批準頒行,與《晉律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所以《晉律》又稱“張杜律”?!侗饼R律》又進一步精簡篇目,確定為12篇,將刑名與法例合并,稱為“名例”,置于律首?!侗饼R律》確定的篇目和體例對于隋唐時期的法典具有重要影響。


  其次,內容上的變化?!鞍俗h”入律(《魏律》);“官當”正式出現(xiàn)在《北魏律》和《陳律》中;《北齊律》首次規(guī)定“重罪十條”;《晉律》首創(chuàng)“準五服制罪”原則;北朝正式將流刑納入五刑,并將其作為死刑的寬貸刑;北魏時期確立了死刑復奏制度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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